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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有很多人因為金錢上的問題很困擾

往往呢有些人向高利貸地下錢莊借錢害了不少人..

因此我分享了一些合法的借錢管道

http://goo.gl/URy8ZL

鉅亨網新聞中心主管機關核准日期:20151204預定發行單位總數:1800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1000預定發行總數-股:1800000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23918認購股份種類:普通股發行公司履約方式:新股備註-1:備註-2:備註-3: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提升員工向心力與生產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本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1,800,000股,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3.23918%。對股東權益之影響:本認股權憑證於發行日屆滿二年後,得於存續期間陸續執行,對原股東權益逐年稀釋,故其稀釋效果尚屬有限。限制條款之內容:詳發行辦法內容。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台灣微脂體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辨法第一條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提升員工向心力與生產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二條發行期間: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提出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並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及發展潛力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由總經理擬訂轉呈董事長核准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第四條發行總數:本憑證之發行總數為1,8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本公司普通股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之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800,000股。第五條認股條件: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二、權利期間:(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二)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為其他方式之處分。但遇認股權人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取得認股權利者則不在此限。(三)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屆滿2年(即第3年起) 50%屆滿2年後起24個月 每屆滿一個月,累積最高可行使 認股比例則增加1/48屆滿4年(即第5年起) 100%(四)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就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或解雇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二)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核准後,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二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三)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本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四)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二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法定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二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六)調職人員:本公司員工(認股權人)調動至本公司持股未達50%之關係企業時,其已具行使權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員工辦理。惟若因應本公司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核准後,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亦應比照離職員工辦理;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憑證仍以存續期間為限。(七)認股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八)若前述所載認股期間適逢本公司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第六條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其他公司未取得對價而發行新股的情形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數。2.每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3.與他公司合併時,認股價格得依相關規定調整之。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遇有發放現金股利時,其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轉換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第八條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提出申請,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新股。三、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得上市或上櫃買賣。四、本公司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第九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第十條簽約及保密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契約書」,經認股權人完成「員工認股權契約書」簽署完成後,即視為取得受領權利;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為放棄受領權利。二、認股權人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若有違反,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第十一條 實施細則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證及數量、認股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第十二條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辦法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如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應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並於嗣後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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